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与宜居环境第三十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托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社会专业机构,为失能老年人的家庭提供下列服务:(一)临时或者短期托养照顾失能老年人;(二)为家庭照顾者提供生活照料、生活护理等技能培训;(三)辅助器具租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