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优待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老年护理筹资、评估、支付、服务、监管体系,推进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下列老年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老年人的失能程度给予护理补贴或者购买服务:(一)经济困难的老年人;(二)失独老年人;(三)独生子女伤残的老年人;(四)无子女老年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