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优待第二十四条有效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