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优待第二十一条有效医保、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逐步扩大老年人常用药品和医疗康复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明细社区用药目录,建立慢性病患者门诊长处方机制,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药和异地医保购药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失独老年人、独生子女伤残的老年人、无子女老年人给予医疗救助。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