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优待第二十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集体经济收入用于老龄事业;可以将未发包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用于老年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