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集体经济收入用于老龄事业;可以将未发包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用于老年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