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在医疗保险、养老服务、养老金领取和异地养老等方面制定便民措施。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就近为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务。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