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障第十五条有效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并告知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老年人组织应当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