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围垦、填埋涑水河流域内湿地的,由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50元至100元的罚款;擅自排放涑水河流域内湿地水资源或者堵截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由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