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施工的,由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