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施工的,由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