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有效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对破坏涑水河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