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有效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标准方法、统一信息发布的要求,建立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监测体系和信息共享平台,实施数据信息共享和实时监测,并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