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在涑水河流域内从事生产、生活、生态修复与保护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