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涑水河流域,是指涑水河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以及跨流域向涑水河补水的水源和输水工程沿线管理范围。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