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使)用化肥、农药及农膜等农业投入品,实施农业废弃物回收及无害化处理,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