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涑水河流域内排污企业不得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