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或者其他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放浓度控制指标,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排放浓度双控制管理。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