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权责统一、合理补偿,谁受益、谁补偿和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建立涑水河流域内的林地、草地、湿地、湖泊、水流、耕地等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