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涑水河流域内的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与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