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在涑水河流域内的城乡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应当采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占或者少占林地、草地、湿地、水域,避免穿越各类生态保护区。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