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在涑水河流域内建设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