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河道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