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河道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