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禁止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涑水河流域内的一级保护林地;禁止随意变更水源涵养林业用途。

禁止围垦、填埋涑水河流域内湿地或者擅自排放涑水河流域内湿地水资源、堵截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