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在涑水河流域内的河道、水库和湖泊以及跨流域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禁止围垦河道或者擅自占用、开发河道滩地。已经围垦或者占用、开发河道滩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地还河。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