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涑水河流域内的河道、水库和湖泊以及跨流域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禁止围垦河道或者擅自占用、开发河道滩地。已经围垦或者占用、开发河道滩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地还河。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