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修复第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科学造林、退耕还林、封山育林等措施,提高植被覆盖率,对涑水河及其主要支流源头进行保护。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