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修复第十一条有效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应当坚持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实行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提高流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