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修复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化涑水河流域水资源配置,优先利用地表水,增加使用再生水,合理利用外调水,有效涵养地下水,推进河湖水系连通,实现多源互补,恢复流域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