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