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