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