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燃煤污染防治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