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燃煤污染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燃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