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运输煤炭及其制品的车辆未使用封闭货厢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封盖严密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