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燃煤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