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