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禁煤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