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禁煤区内燃煤电厂、集中供热站和原料用煤单位使用的锅炉单台出力或窑炉生产工艺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或政策要求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拆除燃煤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