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