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燃煤电厂、集中供热站和原料用煤单位使用的锅炉单台出力和窑炉生产工艺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或政策要求。

禁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进口、销售、使用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锅炉、窑炉。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