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燃煤纳入年度抽检计划加强燃煤质量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