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燃煤使用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排放应当达到国家和地方

规定的标准。鼓励燃煤使用单位按照环保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