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燃用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

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燃煤质量标准。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