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十八条有效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燃用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燃煤质量标准。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