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十四条有效除为燃煤电厂、集中供热站和原料用煤单位运输煤炭的车辆外,禁止煤炭及其制品运输车辆进入禁煤区。禁煤区内为燃煤电厂、集中供热站和原料用煤单位运输煤炭的车辆应当向禁煤区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