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十三条有效禁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煤炭及其制品。禁煤区内除燃煤电厂、集中供热站和原料用煤单位外,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燃用煤炭及其制品。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