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禁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煤炭及其制品。

禁煤区内除燃煤电厂、集中供热站和原料用煤单位外,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燃用煤炭及其制品。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