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市建成区为禁煤区并逐渐扩展。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需要划定禁煤区。已实现集中供热和其他清洁能源替代区域,应当纳入禁煤区范围。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