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市建成区为禁煤区并逐渐扩展。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需要划定禁煤区。

已实现集中供热和其他清洁能源替代区域,应当纳入禁煤区范围。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