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及本市环境保护需要确定燃煤总量控制目标,制定燃煤削减和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燃煤削减和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燃煤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