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八条有效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省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本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以及重点海域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经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本省重点海域名录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