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保护海洋环境的公益性活动。对举报污染海洋环境违法行为和保护、改善海洋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