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采取铅封措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