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不处理作业、经营产生的污染物、废弃物,污染海洋环境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清除其使用的海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