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实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