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